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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中國歷史上娼妓最為繁盛的時代,也是禁娼法律規定最為嚴厲的一個時代。從法律和政策層面上看,與禁賭政策不同的是,清代的禁賭政策一以貫之,雖然從來就沒有被嚴格地執行,但制度上嚴禁的態度是不變的,而禁娼政策卻經歷了一個由馳到禁,再由禁到馳的流變。

 

娼妓亦有等級之分

 

清代是歷史上娼妓最為繁盛的時代,除了普通意義上的妓院青樓外,清代也有一些有特點的娼妓:

官妓:官妓與禮樂制度有關。清初從京城到各地均曾有官妓存在,《揚州畫舫錄》卷9:「國初官妓,謂之樂戶」,「郡中城內,重城妓館,每夕燃燈數萬,粉黛綺羅甲天下」。到康熙時,基本廢除。

船妓:船妓既有以船為家,並以船為其營業場所的,也有坊院娼妓在船上娛樂客人,形成一種地方特色的娼妓種類的。清代此類船妓極盛,沿海地區如廣東、福建等地皆有之,內地如南京、揚州等地,也極負盛名,為清代妓女之一大宗。如趙翼《簷曝雜記》卷4所載:「廣州珠江蜑船不下七、八千,皆以脂粉為生計,猝難禁也。」

 

家妓:多半是藝妓之屬,是大戶人家養來用於娛樂的,如招待客人時唱戲陪酒,節慶時,自家人唱戲娛樂等。如「康熙初,如皋冒辟疆襄,家有園亭聲伎之盛。歌者楊枝,態極妍媚,名士題贈盈軸」(金埴《不下帶編》卷4)。名士李漁亦蓄家妓:「喬復生、王再來者,李笠翁所蓄家妓也」,李氏並將家妓視為「韻友」(徐珂:《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以下所引資料出自本書者不再一一注明)。一些地方民間的「趕店」之俗,從性質上來看,應該是屬於私妓的一種,但又比較特殊,它不同於一般妓院、青樓,實際只是交通要道之地,以家中年輕婦女招待過往行人的一種作法。陳其元《庸閒齋筆記》卷10:「江蘇清河縣北四十里,有鎮名徐家溜,為海沐往來通衢。附近莠民,每以年少婦女伴宿行人,名曰『趕店』,即北方茌平、腰站等處之惡習也。」

梨園色藝:梨園,為人們對戲班的一種通稱,但在清代,其與娼妓業也有一定關聯。清代戲曲頗盛,唱戲的女伶,也容易成為富豪權貴們追逐的對象,有一些本身也兼事淫業,成為娼妓中的一種。不過其間風流浪漫的內容,又多於一般青樓妓館。《簷曝雜記》卷4:「京師梨園中有色藝者,士大夫往往與相狎。庚午、辛未間,慶成班有方俊官,頗韶靚,為吾鄉莊本淳舍人所昵。本淳旋得大魁。後寶和班有李桂官者,亦波峭可喜。畢秋帆舍人狎之,亦得修撰。故方、李皆有狀元夫人之目,余皆識之。二人故不俗,亦不徒以色藝稱也。」乾隆帝南巡時也曾與梨園名角有過交往,傳為風流佳話。晚清時期,京師以「某班」相稱的妓館,不事戲劇,專營妓業,則不在此列。

 

近代商埠與租界的「洋娼」:近代通商開埠以後,一些商埠地方及租界中,也有許多外國來的娼妓,成為中國娼妓的一個種類,既適應了在華外國人的需要,也成為中國士大夫醉生夢死的一個新去處。洋娼以上海最盛,各口岸租界中所在多有,《庸閒齋筆記》卷10載:「乃自同治紀元後,外國妓女亦泛海而來,騷首弄姿,目挑心招,以分華娼纏頭之利。於是中外一家,遠近裙屐冶遊之士,均以夷場為選勝之地。」「夷夏猱雜,人眾猥多。富商大賈及五方遊手之人,群聚州處。娼寮妓館,趍風駢集,列屋而居,倚洋人為護符,吏不敢呵,官不得詰,日盛一日,幾於花天酒地矣。」《清稗類鈔》載,晚清時即京城之地,也出現了「洋娼」:「自光緒辛丑和議以後,京師禁令大開,東單牌樓二條胡同第一樓者,初為日本娼寮所在,……繼而改為西娼,門前遂漸冷落。」

與之相對應,各口岸還出現了專門接待洋人的妓女,稱之為「鹹水妹」:「意即粵東蜑婦,至滬牟利,為洋人所娛者也。間有兼接本國人者。西人呼之為鹹飛司妹,華人效之,簡稱之曰鹹水妹,亦以其初棲宿海中,以船為家也。又有稱之鹹酸梅者,則謂其別有風味,能領略於酸鹹之外也。久之,滬上黠嫗輒購貧家女,使效其妝束以媚遠客,猝莫能辨也。」鹹水妹以上海、廣州、漢口等口岸最盛,京師亦有見於記載者。而中國妓女出國至安南、日本等地者亦時見於記載。

 

康熙以降,雖然政府對娼妓例有嚴禁,但人們對各類娼妓的風行,恬不為怪,狎妓宿娼亦為人們所習見。乾隆末,一次京城正陽門外失火,「有娼家避火,群立巷口,粉白黛綠者數十人」,某王公率人救火,見此景頗感奇怪,「詫曰:『是家女子何若是之多也。』人爭笑之」。(昭槤《嘯亭續錄》卷2)。人們對於不瞭解社會實際情況的王爺感到好笑,亦可見京畿之地青樓之普及。

嘉、道以降,「京師妓館分三級,一等即小班,二等謂之茶室,三等謂之下處。此乃營業等級之區別,別有南幫、北幫之稱,則地理上之關係也」。在各地方,自康熙以降,「時際升平,四方安樂,故士大夫俱尚豪華,而尤喜狹邪之遊。在江寧則秦淮河上,在蘇州則虎丘山塘,在揚州則天寧門外之平山堂,畫船簫鼓,殆無虛日。妓之工於一藝者,如琵琶、鼓板、崑曲、小調,莫不童而習之,間亦有能詩畫者,能琴棋者,亦不一其人。流連竟日,傳播一時,才子佳人,芳聲共著」。(錢泳《履園叢話》卷7)嘉慶間,「清江、淮城相距三十里,為河、漕、鹽三處官商薈萃之所,冶游最盛,殆千百人,分蘇幫、揚幫」。(歐陽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囈》卷下)而「潮州船妓頗盛,客是土者,大率罄所得不足償遊貲」。官員、文人士大夫與名妓們詩酒互答,品評妓女中的「狀元」、「榜眼」、「探花」之類風流佳話,各通都大邑,所在多有,並未因政府的禁令而稍有忌諱。法律上雖然嚴厲禁娼,但官場交際中狎妓飲酒為普遍情況。私人開辦娼寮罪至死刑,但民間以此為業者比比皆是,窮困的小京官也有以此為業的。甚至在邊遠的西藏、蒙古等地也有所謂「名妓」,「鄂雲浦中丞(即鄂順安,道咸間曾任駐藏大臣幫辦)駐藏時,有一傅粉抹脂者,居然名妓也。身價甚高,招之不能即至。其名四字,人喚不清即以『倉場侍郎』呼之,蓋其字音相近也。可為絕倒」。(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3)「瞞精,蒙古妓也,……光緒某歲,陳南村出塞時,嘗見之。」

有清一代,娼妓可謂無所不在。近代以後,尤其是所謂「同治中興」後,華洋娼妓雲集,更是「繁榮娼盛」。所不同的是,近代以來,它的文化成分下降,舊時各擅一技之長,與文人騷客詩酒往還的情景已不復舊觀,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情況下,肉慾的內容大大增加了。「無錫女閭,元、明時在綺勝街。……至國朝而物換星移,皆徙附郭之地。自光緒中葉以後,則皆於北門城下,列屋而居,蓋以其間有繭市、米市,商賈雲集,便於招徠也。」在京師,「丁酉、戊戌間,南城娼寮頗卑劣,……僕御走卒得一金,即可強邀一宿,群妓亦欣然就之。」

 

禁娼法令時禁時馳

清代禁娼法令,始於順治時期。順治八年、十六年,兩次裁革京城教坊「女樂」。康熙十二年,重申禁令。此後,官妓成為非法。《揚州畫舫錄》卷9:「至康熙間,裁樂戶,遂無官妓。」雍正七年(1729年),改教坊司為和聲署,各地(如山西)的「樂戶」人等除籍為民。康熙中到乾隆時期,清廷逐漸建立健全了一套禁娼法律。禁娼及禁狎妓行為首先從官員做起,《大清律例》卷33:「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蔭)宿娼者,罪亦如之。」《清朝通典》卷81:「生監兵役人等窩頓土娼,照窩賭治罪。如係偶然存留,為日無多,枷號三月,杖一百。若日月經久,杖徒,再犯杖流。其得受娼家財物者,仍照枉法計贓從重論。」對於旗下官兵及子弟宿娼及賣良為娼亦有嚴厲處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117:「八旗有賣良為娼或將家下婦女故縱為娼者,娼婦入官,其主係官,革職枷一月,鞭一百,不准折贖。常人枷三月,鞭一百。至家人將伊自置僕婦故縱為娼,亦枷三月,鞭一百,其主不知情者,係官降一級留任,仍罰俸一年。常人鞭一百。知情者係官革職枷一月,鞭一百。常人枷三月,鞭一百。族長係官罰俸一年,常人鞭一百。領催鞭一百,驍騎校罰俸一年,佐領罰俸六月,參領罰俸三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月。」監生、生員等知識階層,如有狎妓、賭博等行為,《大清律例》卷33 規定:「問發為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贓者,計贓從重論。」

 

概而言之,清代禁娼的法律,是分別官民兵丁和旗民,分別初犯與再犯等情況,分別治以從枷號三月,杖一百到革職、杖流等罪。並且規定,旗下官員兵丁,宿娼及賣良為娼者從重治罪,鞭一百,不准折贖。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罪一般都可從輕折贖,但這裡不准折贖,說明對宿娼從嚴治罪的情況。對於開辦娼妓業者更是從重處理,康熙十九年定:「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嘉慶十六年(1811年)又增加「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知情容留者,鄰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91輯),對娼妓活動的處理更加嚴厲。故清人評價說:「我朝定制,凡狹妓宿娼者,謂之行止有虧,官吏革職,其嚴如此。」(劉聲木《萇楚齋三筆》卷8)

從理論上講,清代對娼妓的此種禁令,到了「斬決」這一程度,嘉慶時更嚴厲地進行誅連,也是歷史上最嚴厲的禁娼令之一。

 

 

【文/潘洪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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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產生了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方面是官妓明裡暗裡繼續存在,如乾、嘉時期著名文人金士松(後官至禮部尚書),年輕為諸生時,曾與潮州船妓春姑有舊,為官後曾任廣東學政,「向例,當道往來,蜑船應役,時春姑猶在舟,未脫籍」。他復踐前言,贈五百金而贖之。可見,官妓革除後數十年間,官場舊例仍未完全改變。以民間船妓應官場交往之役,成為官妓的另一種存在形式。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動了私妓進一步氾濫。《揚州畫舫錄》卷9:「官妓既革,土娼潛出,如私窠子、半開門之屬,有司禁之。」

 

當然,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也不難找到禁娼法令實施的例子。康熙三十八年,奉旨前往湖南審案的京官剛五達為地方官員彈劾,遭到查辦,原因之一就是他途經武昌時「接娼妓歇宿,以致百姓鳴鑼喧嘩」,移住漢口時又與屬下「每日每人接妓女一名,歌唱作樂」的不端行為。(清‧郭琇《華野疏稿》卷2)康熙時著名的「清官」于成龍,就曾頒布過〈驅逐流娼檄〉,對所屬各衙門官員及吏胥的狎妓宿娼行為進行懲治,並將境內娼妓驅逐出境。(于成龍《于清端政書》卷5)雍正《廣西通志》卷80:縣令蔣芾因「革陋弊,嚴燒鍋、賭博、娼妓、伶人等禁」,受到巡撫的賞識,「下其事於所屬以為法」。直到晚清時期,仍能見到由於宿娼而受到懲處的例子,如同治間有個叫張其翰的京中惡少,「山西人,家富於貲,少無賴,善鬥,入貲為坊官……。旋以宿妓拒捕,革職論戍,遇赦釋回」,不久,又因為宿娼拒捕受到官府追捕,不得已逃往勝保的軍隊大營中。(黃濬《花隨人聖庵摭憶補篇》)。從法律層面來說,禁娼令一直沒有廢止,從京師到各地,也不乏執行禁娼法令的事例。

 

有時候,禁令也會成為官場鬥爭的利器。劉體智《異辭錄》卷2載:光緒時宗室、禮部右侍郎寶廷,光緒八年(1882年)主持福建科舉考試,歸途中娶妓為妾,「同行而北,道路指目。至袁浦,縣令詰其偽,欲留質之,侍郎大懼。以平時風骨,頗結怨於人,恐疆吏發其覆,遂於道中上疏請罪,部議褫職,報可」。顯然,狎妓這類事,大家都可以做,甚至是公開的做,但是法律上卻是不允許的,因此這種行為也可能造成「道路指目」,乃至成為政敵攻擊的把柄。一個出京主持科舉考試的侍郎,甚至也會因此懼怕一個縣令。寶廷自己就曾以此類題目彈劾別人,現在只好自請去官了。

而《清稗類鈔》所載,嘉慶間,山東某地的一個縣令也曾因狎妓而罷官,但卻是另一種情況:「山左有知縣蔣因培者,字伯生,江蘇舉人,善詩律,少負文名。仕齊魯,日為平康遊。夏插花擁髻,放舟大明湖,遇上官,亦不引避,惟軀唱諾而已。後為錢中丞臻劾罷,遣戍。吳中士大夫尚惜其才,為之延譽,未期年,復其職。」顯然,蔣氏被罷官,實不為狎妓而是因為對上官尊重不夠,以狎妓劾罷,只是一個由頭而已。

 

禁娼敗馳之因

 

但總體上看,康、雍時期,禁娼法令漸趨嚴密,乾隆時形成完整的制度。實際社會生活中,至乾隆時期,在一片歌舞昇平之中,禁娼令已經徒法不行,成為一紙「具文」,造成了事實上的馳禁。至嘉慶時進一步重申並加重了處罰力度,再度嚴禁,但積重難返,禁娼法仍未得到認真貫徹實施。

 

而禁娼法令的敗馳,當然也要從文化和制度上找原因:

清政府禁娼的出發點,很大程度上就是表明自己是正統觀念的維護者。至於執行層面上的事情,政策的制訂者往往鮮有慮及。典型的如乾隆帝,頒布禁令時將賭博和娼妓視為社會風俗的四大惡習之一,痛加譴責。《清高宗實錄》卷14:「朕聞奸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教化。」他認為社會上最大的醜惡現象有四:盜賊、賭博、打架、娼妓,「此四惡者,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大於此」。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娼妓作為傳統時期社會生活的一部分,綿延數千年,歷來文人騷客多有狎邪之遊,亦多有風流佳話,在觀念上不以為非,認為至多不過是生活小節問題,「夫夜合之欲,情不自禁,乃過之小者」。(昭槤《嘯亭雜錄》卷9)

總體上言,士大夫階層從來也不認為聲色之好是品德不端的表現,通常還認為將縱情於聲色與人品牽連是一種迂腐的表現。「江淮名妓」現象便產生於這種傳統思想文化的土壤之中。妓之所以成為名妓,主要是由於她們脫離了某些羈絆,能夠與文人們詩詞互答、琴棋同樂,通過文人們的口傳筆誦而成名。「所謂天下正人,理學名儒,然而不免於此,可知粉黛烏裙固無妨於名教也。」(昭槤《嘯亭雜錄》卷10)此種氛圍中,禁令沒有具體操作性,其流於形式也就在所必然了。

 

清政府的禁娼法令在與傳統觀念衝突的情況下,不僅難以完全執行,甚至遇到了公然抵制。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年任廣州知府的趙翼就曾對禁令進行抵制,《簷曝雜記》卷4:「余守廣州時,制府嘗命余禁之,余謂:『此風由來已久。每船十餘人恃以衣食,一旦絕其生計,令此七、八萬人何處得食?且纏頭皆出富人,亦裒多益寡之一道也。』事遂已。」趙翼反對禁娼的這個理由,是當時人們的一個普遍認識,把保持市面繁榮與娼、賭、戲曲等聯繫起來,作為開貧民就業之道的方式。錢泳《履園叢話》卷1:「蘇郡五方雜處,如寺院、戲館、遊船、青樓、蟋蟀、鵪鶉等局,皆窮人之大養院。一旦令其改業,則必至流為遊棍,為乞丐。為盜賊,害無底止,不如聽之。」這種理念不論正確與否,都是一種公然違法的行為。

 

沈葆楨為兩江總督時曾厲行禁娼,但格於社會實際情況,不久就馳禁:「沈文肅公葆楨帥兩江時,下令嚴禁娼妓,曲中諸姬咸風流雲散。適揚州太守來見,文肅告以禁娼之政策,且詢以揚州曾禁娼否,守對曰:『大帥禁娼,而卑府治下之娼愈多。妓女多揚州產,卑府不能不許其回原籍也。』文肅為之悄然,遂馳其禁。」

另一個典型事例是:近代理學名臣曾國藩在平定太平天國起義後進入江寧,以行動來支持秦淮河上娼妓業的恢復。「金陵克復後數月,畫船簫鼓,漸次萌芽。時六安塗廉訪守郡,亟飛牒縣厲禁。次日,謁曾文正公。公笑謂曰:『聞淮河燈船,尚落落如曙星,吾昔計偕過此,千艘梭織,笙歌徹宵,洵承平樂事也。』又次日,公先約幕府諸君,買棹遊覽,並命江寧、上元二邑令,設席款太守。一時士女歡聲,商賈麇集,河房榛莽之區,白舫紅簾,日益繁盛,寓公土著,聞信來歸,遂大有豐昌氣象。公真知政體哉。」(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7)曾氏的用意,亦與趙翼等人相類,無非是地方繁榮,小民謀生,不宜禁止而已。

 

雍正時的著名封疆大吏李衛不禁娼妓則另有一番道理:「李敏達衛長於治盜,所轄地方,不逐娼妓,不禁樗蒲,不擾茶坊酒肆,曰:此盜線也,絕之,則盜難蹤跡矣。」(陳康祺《郎潛紀聞二筆》卷1)而在官方文件及李衛給雍正帝的報告中,李衛卻是一個積極禁賭禁娼的幹將。這種官方檔與地方文人的私家記錄形成的巨大反差,從另一個角度,給禁令難以落實作了一個注解。事實上,當朝廷反覆重申禁令時,官員也許會應景的抓一下,一陣風過後,出於緝捕盜賊的需要,娼賭之所就成了李衛之流捕盜的眼線所在了。「一逢禁令,輒生死逃亡不知所之」(《揚州畫舫錄》卷9),禁令一過則又繁盛如初。

 

乾嘉以降,吏治敗壞已成積重難返之勢,賄賂公行使所有政令難以落實。胥役人等更是藉政府禁令橫生事端,乾隆初就有人看出政府法令在貫徹中的流弊:「賭博、流娼、私販、私銷,諸奉禁之事,惟衙役勾串瓜分包攬,護庇小民,乃公然違禁。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嚴愈得藉端勒索,是上而阻撓功令之弊也。凡有差票到手,視為奇貨可居,登門肆橫,索酒飯講差錢,稍不遂意,百般恐嚇,鄉民畏事莫敢聲言,是下而剝削小民之弊也。」(《清朝文獻通考》卷24)

查禁官員與吏胥,往往以得賄為目標,所謂禁令,成為一些官員非正常收入的一個管道。道光時任福建汀漳龍道員的張集馨在《道咸宦海見聞錄》中說:「郡城娼樓賭館,甲於通省,皆各衙門書差輿夫包庇,每月送娼賭費三百元至署,家人十數元,數十元不等,此乃道中陋規。」地方查禁娼、賭,也不過是索賄常例,同一時期當縣令的段光清在《鏡湖自撰年譜》中說,「凡地方匿藏娼戶,隱埋賭家,無不暗索其陋規,即自帶家丁,亦隱分其餘利。」偶有地方官員查禁娼賭之人往往覺得,「彼皆得我規費,何懼懼哉。遂不以為意」。在這樣一種官場風氣之下,禁娼法令的敗馳,勢在必然。

中國傳統社會中政策、法令成為「具文」的現象十分普遍,表現出國家行政與社會生活實際的嚴重脫節,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開徵花捐,將娼妓變成一種合法收稅的行業。此後所要打擊的,只是未向當局註冊、偷漏國家稅款的所謂「私娼」了。至此,清代的禁娼法律,已經走向了它的反面。

 

 

【完整內容請見《歷史月刊》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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