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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成為顯學,政府、企業、藝文界興致勃勃地投入這個熱門行業。大學亦設立相關系所、學程,推動與文創產業有關的課題,影響所及,一般課程也開始「創意」,「神話創意經典研讀」、「創新歷史人物分析」、「戰爭與創意」…紛紛出籠,連「正骨整復師培訓班」、「塔羅牌師資培訓班」都編入文創產業了。

     日前台北市文化局長宣布今年是「文創元年」,將推動大型文創群聚計畫,以「雙L軸帶」概念,一網打進北美館、西門町、迪化街、大南海文化園區、寶藏巖…等,一個偉大的文創年代彷彿即將來臨。台北市文化局如果把文創產業列為年度施政重點,可視為一種策略;但以它作為年號(符號),今年為「文創元年」,而後依次應是二年、三年…十年、三十年,文化局等同文創產業局,文化認知與施政目標便大不相同了。

     文化創意誠然重要,產業發展更攸關國計民生,但文化如同教育,是立國精神所繫,有其核心價值與發展脈絡。文創產業所指涉內容與產值,都從「文化」本質發揮經濟效益。換言之,文化部門的核心業務並非文化創意產業,而是以「文化」內涵作主軸,執行保存、傳承文化資產,鼓勵藝術、文學創作,提昇國民人文素質的施政計畫。舉凡食衣住行與空間的生活文化、藝術展演與信仰禮儀,都由此開展,並產生人文科技與經濟活動。有歷史人文意義的古蹟、遺址、藝術活動與自然景觀,即為觀光產業實質內涵;具深厚文化基礎與人才養成管道,設計、電影、出版、工藝、表演藝術、數位內容等產業就會生生不息。

     政府經建部門、文創業者為了凸顯文創產業的發展策略,使用各種口號、符號,可以理解。文化部門把文創產業與文化業務完全重疊,雖使「文化是好生意」的觀念普遍流傳,相對地,沒有產值、「非生意」的文化因而不合時宜,本末倒置,原已功利的社會進入上下交征利的氛圍,未必有利吾國。

     再從台灣文創產業的實際執行層面來看,雖然狂喊了幾年,舉國引頸期盼,卻一直是在空中飄浮的名詞與數字遊戲。相關的軟硬體措施一議再議,難以定案或積極推動,其中涉及的文創產業分類、涵蓋範疇及主管機關,更是爭論不休。目前呈現的文創產業成果大多走高雅路線,尚未看到讓人驚艷、感動的內容。最近文化創意產業法在立法院通過,值得慶幸,依法將來須成立類似工研院的文創研究院。然而,如何規劃、執行,恐怕還有一番折騰。

     其實,當下「文化創意產業」所涵蓋的產業類別,早在(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這個英文名詞中譯為「文創產業」,並快速流行之前即已出現,產業之間也有跨界合作經驗。從文創產業的本質來看,它與其說是一種新行業,倒不如說是一種理念、創意或人文素養。文創產業的精神在於強調產業發展要有文化思維,藝文也需兼顧應用與行銷的部分,並搭建跨界合作的平台,擴大文化影響層面,提高產業品質與競爭力。

     文化、經建部門或各級政府如能重視文創精神與文化附加價值,瞭解產業內容的不同屬性、生態及需求,則不論分幾類、由那個部門主導就不太重要。相反地,如果缺乏文化思維,就算編列巨額預算,搭建行銷通路,也事倍功半。近日政府經建、研考部門或許出於揣摩「上級」重視這個新興產業的美意,將文創產業套入愛台十二項建設、十大重點服務業、促進就業實施計畫等重大政策,文創產業愈加包山包海,難免多了空話與口號,對文創產業的推動恐造成干擾。

     行政部門應該深思的是,文化創意產業既然多屬「老」行業,它們以往的發展史,以及所面對的困境,歷歷在目,有跡可循。以電影來說,業者面臨哪些法令、制度、融資的限制或其他疑難雜症?很容易瞭解,明白問題所在,有效改善,撒下文創產業的天羅地網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為台北藝術大學教授)

  • 2010-06-02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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