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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映的一部電影叫做《重案對決》(Law Abiding Citizen),描述一位妻女皆為殘暴匪徒先姦後殺的父親,在司法體制為了犯罪協商而縱放其中一名犯人之後十年,展開一連串挑戰司法體系行動的故事。其片名「Law Abiding Citizen」(守法公民)則是來自於片中主角主張自己是守法公民,法律與政府體系卻無法承諾保障他權益的辯駁之詞。

 

離開電影院,我想到一則新聞。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的中央廣播電台新聞,「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表示,台灣已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目前有四十三名死刑犯。為了達成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法務部已成立研究推動小組,希望台灣能與國際人權接軌,落實人權的保障。……台灣要與世界接軌,朝廢除死刑或者不執行的方向努力。」

 

接軌國際,死刑不執行

對於像你、像我這樣的一個守法公民而言,國家對他們,和對我們的承諾,就是我們遵守所有的義務,國家會用法律保障我們。國家必須依法行政,國家必須依法審判,國家必須依法執法。

 

而我國近十年來的死刑定讞的過程,莫不經過層層審級仔細推敲,甚至多次發回更審之理由已到一般民眾難以想像之境界(是的,所以有瑕疵之蘇建和案至今並未定讞),這些案件每一個都走過最高法院合議庭五名法官,通過「非常上訴專家」最高檢檢察官的漫長流程,都無法挑出其毛病,被法界人士描述為「窮盡一切可能,最終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四十三名死刑犯截至目前為止,都被法務部這個單位如同上述新聞一樣用「與國際人權接軌,落實人權的保障」為理由,拒絕簽署執行死刑。

 

而這些被視作台灣是否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犯罪者是哪些人?根據幾份媒體整理的報導:管鐘演至少將兩戶人家滅口;莊天祝為錢害死四婦;劉華崑殺害一女屋主性侵,還吊死她的六歲兒;殘忍虐死同校女老師的曾思儒;只因對方想要疏遠而連砍張姓女子一百一十刀的王鴻偉;犯下台中龍井女保險員強姦分屍案的食人魔陳金火、廣德強;在高雄長庚醫院當場將女友割喉的楊書帆;還有犯下桃園兒童心算安親班縱火案造成三死十八傷的鐘德樹。

 

守法公民,正義何處尋

我不反對再怎麼窮兇惡極的罪犯都有人因為各種理由而願意為其辯護,因為這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範疇。

 

但是那些受害者呢?那些受害者的家屬呢?國家在法律施行的那一瞬間,對我們所承諾的正義,不過是那麼簡單的幾句話,國家必須依法行政,國家必須依法審判,國家必須依法執法。

 

這是國家對於人民所許下的終極承諾,在法律規範之下,如果經過重重審級,「窮盡一切可能,最終求其生而不可得」而被判死刑定讞的罪犯,必定會被處以死刑,而這死刑必定會被依法執行。這是那些殘酷的罪犯在剝奪受害者性命時所知道的事實,這也是受害者性命在被剝奪前以為國家所承諾給他的正義。

 

這四十三個被判死刑定讞,卻被我國理應依法行政的政務官驕傲的當作逐步廢除死刑的榜樣的罪犯,代表的就是國家對於人民毀棄了四十三次所承諾的正義。

 

如果連國家所承諾的正義都可以被毀棄,那麼中華民國的守法公民除了電影中的正義之外,還有哪裡有屬於我們的正義?

 

【完整內容請見《非凡新聞周刊》2009年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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