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貪婪之路.bmp 

【文、圖節錄《律師的貪婪之路》】

在這本視角深刻的新著作裡,作者超越了對於律師的一般性批判,第一次對法律職業面臨的結構性問題進行了系統性研究。作者為大部分美國人,特別是為律師們自己,提供了一個內行人對法律是如何發揮作用,或者是如何失效的迷宮般複雜的認識。該書對辛普森案、斯塔爾調查等重大案例均有論列,揭示了美國法律體系的基本缺陷,提出了全面的改革方案。

 內容介紹:

 律師業和公共利益

 律師的行業聲望持續下滑,受到業內外的批評也越來越多。人們開始感覺到,律師不再有昔日的「尊貴與榮耀」,而是「渾身沾滿銅臭」。這種看法最早出現在一八九五年,但早在此前約一百多年即已初顯端倪。當前人們都傾向認為,律師業已經「迷失方向」、「誤入歧途」,而且「危機重重」。這些斷言典型地揭示了人們對美好律師時代的嚮往:在那個時代裡,法律不是商業買賣,而是神聖使命。如果要說律師墮落了,那麼在律師業出現之初就墮落了。兩千多年前,塞內卡就指出,辯護律師是社會不正義的幫兇,「他們猖狂扼殺社會正義」。柏拉圖則譴責他們是「卑微惡毒的小人」。

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對律師行業的批判很容易被誤認為老生常談。我們既不能過分誇大最近這些批判言論的新穎性,也不能低估它們的重要性。人們對法律實際運作的怨恨由多種結構性因素造成,而且這些結構性因素越來越難以抵擋。有些來自法律服務市場本身,如律師業的規模擴大、競爭加劇;有些則來自更宏觀的文化潮流,這些文化潮流不斷強化商業的優先地位,銷蝕社會責任感。所有這些因素都拉大了職業理想與職業現實之間的差距。

奧登形容得相當貼切,律師們「正奔向滾滾的財富」,他們對社會正義的價值不再感興趣——最初,正是這種對社會正義的價值追求引領他們進入法律的殿堂。法律職業問題又被司法體制問題進一步複雜化了。大多數美國人認為,當前司法體制極難駕馭且難以理解,讓人難以承受。過去二十多年來,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很少有律師願意代理只收取基本費用的案件。法律代理中的不平等又加劇了法庭辯護中的不平等。《紐約客》的一幅漫畫非常貼切地描繪了這個過程:衣著光鮮的律師問當事人:「皮特金先生,您能買多少斤正義啊?」

最令人沮喪的事情莫過於,當前社會公眾和律師界對問題的認識相差懸殊,而且都未發現問題根源所在。律師和非律師雖然對有些問題看法一致,但他們各自主要關注的事物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卻相距甚遠。然而,有一點非常相似,即不管律師抑或社會公眾,都既不願談及問題的結構性根源,也不願意採取行動進行改革。結果是雷聲大,雨點小,問題依舊。

本書力求更清晰地勾勒律師業所面臨的挑戰,主要著重在法律實際運作的條件、辯護律師的地位、對抗式訴訟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律服務的普及、律師行為的管制和法律教育體制等。這些問題對社會公眾和律師都非常重要。法律和律師在美國社會生活中舉足輕重,法律運作問題是我們所有人共同關注的問題。本書一個主要的研究緣起就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本無法左右律師的職業責任感,因為律師行為規範都是律師自我設計且自利的產物。

但這也不是說該律師體制完全服務於自我。眾所周知,致力於管制律師行業的律師和法官,就是在致力於保護社會公眾。律師協會的領導者也相當清楚,如果律師只圖謀取私利,社會公眾肯定將不再賦予他們制定規則的權力。不管動機多麼美好,律師自我管制都擺脫不了其律師地位所決定的經濟、心理和政治的制約。美國律師協會的發展史顯示,律師們也不能免俗,在利益發生衝突時,他們也有維護自我利益的天性。

長期以來,人們忽視這種自我管制過程中的自利傾向。美國律師守護著美國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對他們的管制也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雖然對律師的抨擊屢見不鮮,但頗有見地的批評和有深度的反擊卻不多見。本書的目的在於,促使更多律師和社會公眾深入探究兩者之間出現利益分歧的原因。因此,本章從律師業內部與外部競爭的角度研究律師所面對的困難和問題。

這種考察當然不會很全面。本書提出一些改革的議題,但關注的重點在於律師業的問題點,但這並非否定律師業的成就。在美國民主進程中,律師也做出許多傑出的貢獻。他們是美國政治體制的設計師,這套體制已經成為世人的樣板;他們領導了美國歷史上幾乎所有追求社會正義的重大運動。但既有成績不能是驕傲自滿的根據,他們在追求自身和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經常犧牲社會公眾的利益。美國律師要應對所面臨的挑戰,唯有從根本上改革律師專業責任制度和律師職業規範。

 

公眾眼中的問題

「提及律師妖魔化問題,我們幾乎無話可說。」這是倫茲公司一九九九年提交給政府官員的施政參考中的建議,其並非毫無理由。公眾對律師的不滿,罄竹難書,而且,一直是如此。隨著時間的流逝,有些不滿不再存在,有些不滿則依然如故。從最近調查的結果,並參考大眾文化的批評和諷刺所指來看,當前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律師的道德品格問題;第二個是辯護律師所扮演的角色及對抗制訴訟制度問題,而對抗式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著律師的道德。

在律師的道德品質中,最為社會公眾所詬病的就是貪婪。對律師曾經有一個經典的定義:「博學多才的紳士,從您對手手中奪回財產並據為己有。」雖然這是老掉牙的諷刺,但仍然得到廣泛認同。大約有五分之三的美國人認為律師貪婪,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的美國人認為律師收費過高。美國人還有一點共識,就是許多由律師辦理的案件亦可以由沒有律師執照的人來辦理,費用也更低廉。

社會公眾對律師道德品格的另一大詬病是正直。美國律師協會(ABA)的調查結果顯示,僅有五分之一的受訪者認為律師「誠實和講道德」,在另一個研究報告中,比例更低。律師的道德水準遠遠低於其他從業人員,如醫生、員警和企業高階管理人員。但律師的位置排在二手車銷售商之前,不過相差不遠。

其他道德品格問題還包括傲慢、粗魯以及冷漠。美國律師協會的研究指出,認為律師「體貼、富有同情心」的美國人不到五分之一。漠視委託人利益是律師懲戒機構受理最多的投訴之一。對律師冷漠、傲慢的投訴尤多見於弱勢群體,如窮困潦倒的刑事被告,但許多地位顯赫的商業當事人也對他們時有不滿。基於此,對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受訪美國父母不希望子女當律師,也就不感到奇怪了。

確實,我們很難區分社會大眾對法律職業的諸多不滿,哪些是社會大眾對法律規範、法律制度的不滿,哪些是對律師的不滿。由於美國律師界對法律制度享有很大的發言權,因此,它也要對這些不滿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律師的不滿,主要是針對律師們不分是非都予以辯護,因為他們經常不顧社會的道德感受為他的委託人服務,為某種事由辯解。人們仍然十分讚賞十九世紀英國社會批評家麥考利勳爵對律師的質問:「你們怎麼可以為了錢而公然做出對祖國不道德或不名譽的事呢?」接受民意調查的美國人中,有三分之二的人認為,律師已不再「追求正義」,而是賣弄專業,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人們還指責律師們企圖利用繁瑣的制度設計謀求經濟上的好處和精神上的不朽。不管是議會遊說份子、立法者抑或法官,這些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已經締造了一個非常複雜、昂貴,又非常容易被濫用的制度。報紙專欄作家亞特.包可華調侃說:「在這個國家,攪動司法制度的不是那些壞律師,而是那些好律師。……如果雙方的律師都非常能幹,一個三天就能解決的案子一不小心就會打上半年。」大多數美國人都有同感。在接受民意調查的人群中,認為訴訟成本過高、訴訟時間過長、富人受到的待遇更好的,超過了四分之三。

人們還要求律師對法律的氾濫負責。過去五十年內,法律管制無處不在,簡直就是不速之客。常有人說,有些法律爭議大得法院都無法解決;又有人說,有些法律爭議簡直太小了;還有人說,有些法律爭議壓根兒就不是什麼爭議。大多數美國人指責律師好訟成風,以致有四分之三的人覺得美國的律師太多。這個話題引發許多幽默說法:「為什麼紐澤西有這麼多有毒有害垃圾,而加州有這麼多律師?因為紐澤西搶有優先選擇權。」

長期以來,這些社會大眾的觀感已經成為阻滯法律職業進步的根源。有人問及什麼是法律職業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時,律師們一致認為法律職業的公共形象和社會信任居於問題之首。大多數接受民意調查的律師卻認為,社會公眾對法律職業的負面評價是「因為不瞭解所造成的,基本上也是不公正的」。探究問題根源的觀點眾多,律師界傾向於認為新聞媒體要負擔大部分責任。好萊塢大片把律師醜化成貪婪、卑鄙的小人,報章雜誌也熱衷於歪曲事實的報導。紐約律師協會的領導者表示,律師界裡極少數「惡劣分子」的惡行被刊登在雜誌封面頭條,而「那些數不勝數的英雄美德被忽視,沒有被社會公眾關注」。被媒體揭露的那些「惡劣份子」「是最蹩腳的推銷員……在誇耀自己無私行為這方面,他們實在做得不好」。為了降低律師費用,許多執業律師提供大量援助,花費大量時間,有時「得到的報酬甚至還要低於最低保障工資標準」。律師業領導者嘮叨得最多的就是,「沒有任何其他行業能夠在時間和金錢上如此大方。」但他們沒有做進一步說明。

律師界對社會大眾觀感的回應也有些問題。律師業領導者的許多言辭與他們所駁斥的新聞媒體一樣,也經常故意誇大其辭。如果以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捐贈作為行業比較的標準的話,律師肯定不可能博得無私奉獻的頭彩。律師的收入居於高收入排行榜的第二位,而接受民意調查的律師們每年支出的社會捐贈費用不到八十五美元。很多執業律師沒有為窮人捐款,也沒有為社會公共事業貢獻力量,律師界每年提供的義工平均每週不到三十分鐘。律師的過分小氣可能也是其社會形象欠佳的原因之一。律師並非不會自我推銷。為了宣傳自己的服務,律師界每年支付的廣告費已經超過了五億美元,律師協會的社會公關活動也花費了大筆資金。

律師業進行社會公關活動的理由是:人民的無知、新聞媒體的歪曲報導已經成為律師形象欠佳的主要問題。這點很令人懷疑。實際上,與律師業的研究結果相反,大多數對律師印象不佳的人,恰恰都是知識和閱歷非常豐富的人。公司委託人對律師的批評最為激烈。相反,那些對律師職業和法律制度知之甚少的,以及那些主要從電視上獲得律師資訊的人,對律師的印象卻出奇地好。根據這種情況,人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絕大多數電視裡描繪的律師形象還是正面的。因此,問題的關鍵不是宣傳誤導的結果,而是律師行為的結果。前律師協會主席歇斯泰克認為,社會公關活動「不是解決之道。花費過高,但收穫值得懷疑,理念也缺乏職場新意」。

解決問題的難度遠非社會大眾和律師所能想像。人民對律師的不滿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制度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律師們做錯了什麼,而且這種情況暫時還無法改變。法官因為案件而疲於奔命,法庭因為案件而財政吃緊,即使在最好的糾紛解決機制中都必然存在某些不滿。與律師打交道的人經常都處在鬱悶之中:離婚、破產、個人傷害或者契約糾紛。這些不愉快肯定會影響人們對律師的看法,因為律師正從他們的不幸中獲益。律師經常要轉達那些令人不快的法律資訊,因此,當司法制度無法實現人們所期待的公正時,律師就必然成為社會怨恨所發洩的對象。

美國對抗式訴訟制度更是加劇了公眾的不滿。官司很少能夠雙贏,敗訴方經常指責律師。但指責的對象也不僅僅是,或者主要是律師。在接受民意調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人對自己所聘請的律師感到滿意。人民的不滿主要集中在對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濫用權利以及法律制度在制止這種濫用方面的無能。正如一位專欄作家所說:「如果你每次住院治療時,主治醫生都設法割除你的闌尾,而其他病人的主治醫生卻想盡辦法要把它塞回去,你不也會痛恨醫生嗎?」

無論如何,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即社會大眾期待建立一個新的體制,在這個體制中,律師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美國人也是自相矛盾的。很多人認為,美國現行司法體制即使存在各種問題,也仍然是世界上最好的司法制度。很多人也批評律師過於積極地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不受歡迎的被告人辯護;但他們同時又希望,一朝官司纏身,律師必須賣力。在其他涉及法律事務的地方,美國人也經常如此,既討厭對方的律師,又希望自己的律師賣力。社會公眾對律師最正面的評價之一是他們對委託人的忠誠;對律師最負面的評價之一是他們經常為了委託人利益而是非不分地玩弄司法。人們痛恨刀客,又需要刀客。

社會大眾對於金錢和正義之間的衡量也極為矛盾。令美國人民感到憤懣的是,法律的服務越好,收費越高,法律已經淪為有錢人的工具。但美國人也不欣賞改變這一不平等局面的作法。平等與正義僅刻在法院大門上,而不是落實在社會政策裡。美國對法律服務的投入遠遠低於其他西方國家。根據律師協會的研究估計,超過五分之四的低收入家庭和三分之一的中等收入家庭的法律服務需求無法得到滿足。丹佛一位從事法律扶助的律師說:「比窮人更少見的是帶著律師的窮人。」我們哀歎司法制度中的不平等,但又不願改革。作為一種文化,我們更傾向於指責律師的貪婪,而不願承認自己也是如此。

雖然人民對律師的不滿有些是偏激的,有些是錯誤的,但也並非所有不滿都是空穴來風。後面的章節將揭示,對律師行為及其管制程序的諸多批評都是言之有據的,諸如在高額收費、懲戒機制停擺、對行業壟斷過度保護等問題上,美國人民的態度都毫不含糊,言之鑿鑿。又如在有關過度辯護的熱門話題上,雖然社會公眾中存在著較大分歧,但常與律師接觸、對律師工作很熟悉的人們還是對他們感到嚴重不滿。

至於大多數的職業規範問題,關鍵不在於人民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具有決定的權力,而是在於他們缺乏組織,缺少參與。對大多數美國人而言,這些都不是主要的問題。直接與律師打交道的人數十分有限,這些人通常是機構委託人,他們可以將高昂的法律服務費用計入營業成本。雖然有時律師過分濫用權利或者律師同行之間的競爭,偶爾也會引發社會公眾的反抗;但是非法律專業人士通常都因為缺乏誘因機制,而難以組織起來挑戰律師行業的成規。

相反,律師界對律師行為的規範問題卻高度關注,對於犧牲律師而促進社會利益的任何建議都予以反對。這些雖然不是現行律師管制體制中唯一的問題,但由於律師協會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而使問題變得複雜。除非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律師、法官或者立法者—就改革問題達成共識,否則前景將十分渺茫。然而,改革時機從未像現在這樣有利。人民對律師職業的現狀極端不滿。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從更務實的角度重新審視律師的冷漠問題,以及找到彌合律師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裂痕的有效路徑。

律師的貪婪之路.jpg 

律師的貪婪之路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作者:德博拉.羅德
原文作者:Deborah L. Rhode
譯者:張群、溫珍奎、丁見明
出版社:博雅書屋
出版日期:2009年12月20日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866614552
裝訂:平裝

 

在這本視角深刻的新著作裡,作者超越了對於律師的一般性批判,第一次對法律職業面臨的結構性問題進行了系統性研究。作者為大部分美國人,特別是為律師們自己,提供了一個內行人對法律是如何發揮作用,或者是如何失效的迷宮般複雜的認識。該書文筆優美,內容豐富,見解深刻,對辛普森案、斯塔爾調查等重大案例均有論列,揭示了美國法律體系的基本缺陷,提出了全面的改革方案。

作者簡介

德博拉.羅德 Deborah L. Rhode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和法律職業Keck中心的教授、主任,美國法學院聯合會的前主席,國會彈劾柯林頓司法委員會的高級顧問,出版著作有:《法律倫理、職業責任、規則和實踐中的倫理:律師的角色、責任和規則》。

譯者簡介

張群

  現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圖書館副館長、助理研究院、法學博士

溫珍奎

  現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丁見民

  現職:南開大學美國歷史與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碧琴司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