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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年代,英、美兩國金檢機構都要求銀行的資本占總資產的比率要高於五%,在銀行資產增加時,資本隨同增加,以便面對可能出現的損失,卻發現日本沒有這個限制,所以它們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較強。

九月中旬,國際清算銀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忽然推出巴塞爾第三號資本公約(Basel III),修改對銀行資本適足性的要求,責令會員銀行在二○一九年以前,將第一類核心資本(即普通股股本)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從二%逐步提高到七%以上,並且將商譽、部分租稅抵減、與少數股權投資等排除在資本計算基礎之外。

 

新規則預計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八年間漸進式的推動實施。

 

因為在一九八○年代,英、美兩國金檢機構都要求銀行的資本占總資產的比率要高於五%,在銀行資產增加時,資本隨同增加,以便面對可能出現的損失,卻發現日本沒有這個限制,所以它們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較強。

 

因此由英、美兩國主導在一九八八年七月推出巴塞爾第一號資本公約(Basel I),要求所有在國際金融市場清算交易的銀行資本適足率須超過八%(資本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其中第一類資本要超過四%,第二類加上第三類資本計入金額不能超過第一類資本。

 

實施後,卻發現日本銀行的資產中,許多投資的房地產與股票都是帳面原始價值,重估後,幾乎全合格,最後反而是不少歐、美銀行要增資因應。

 

巴塞爾第一號資本公約(Basel I)的設計過於粗糙,難以掌握銀行的風險,因此,二○○四年六月推出修正版的第二號資本公約(Basel II),號稱有三大支柱:

 

一號支柱仍為銀行的資本適足性,不過將授信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都考慮進入,由金融機構建構內部風險管理模型,未能設立風險模型的銀行則由外部信評機構來設定其資本適足要求;二號支柱為監理機制的規範;三號則是金融市場約制,都是從外部對銀行的約束。

 

金融海嘯發生,顯然未能經得起考驗,經國際清算銀行的檢討,模型的假設前提,排除許多極端的狀況,本身的缺陷亦頗多,主權風險、交易對手風險、金融風險的傳染散布等全無法掌握;而各國的監理機構能力良莠不齊,法規亦不完整;金融資訊不完整,揭露不足,使得後兩個支柱也撐不起來。

 

總之,第三號資本公約(Basel III)應該是未來一連串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新規範的開始,據悉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總體金融健全指標(Macro Financial Prudential Indicator)業已完成,可能將配合推出,未來的國際金融市場將因之而更為健全。

 

【完整內容請見《非凡新聞周刊》2010年2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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