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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最近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並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林志玲對此非常不服氣,覺得深深打擊到她的工作士氣,並將影響到同行的課稅問題,決定要上訴到底,並且站出來把話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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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財政部補稅,已成為最近幾年演藝人員躍上媒體版面的主要事件之一,尤其財政部對演藝圈補稅的大刀,已從過去只針對影視歌星,開始砍向名模,凱渥旗下名模林志玲最近就因遭財政部補稅、罰款,躍上媒體重要版面。

林志玲對於廣告代言、拍影劇片的收入,須自負相關成本費用包括經紀佣金,明明是和演藝人員性質相同,在稅務上應同屬「執行業務所得」,卻硬被稅務機關認定成「薪資所得」,不僅稅負大增,還被冠上逃漏稅的惡名,感到非常不服。她說:「這件事令我非常心寒。」她在本刊專訪時也強調:「我沒有逃漏稅,沒有對不起自己的良心。」

一向給人感覺EQ高、不動怒的「志玲姊姊」,這次決定力爭到底,不但開始研究財政部各種課稅規定,甚至連官司在法院審理期間,她告訴委任的律師及會計師,每次出庭都要通知她,除非她當天要到海外工作,否則每一次她都想親自出庭。

被認定是凱渥員工
報酬被列薪資非業務收入

演藝界被財政部補稅的形態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藝人成立公司、設立工作室,以及把藝人或模特兒當成經紀公司的員工等。前兩種有關設立公司及工作室的方式,會涉及費用認定及所得是否有刻意壓低的問題,至於林志玲的情形則屬於第三種,亦即收入種類被改掉,形成漏稅,一旦藝人或模特兒在課稅認定上,從自由身被轉成經紀公司員工,稅負可能相差數倍。

按財政部的規定,演藝人員被歸類為執行業務者,報稅時,可以從收入先扣除四五%的費用,但若所領的報酬被列為薪資,則報稅時只能扣一個薪資特別扣除額(去年為十萬四千元)。

舉例來說,若藝人當年收入是一千萬元,按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先扣掉四五%費用四五○萬元,剩下五五○萬元做為課稅所得來報稅;但若藝人為經紀公司員工,這一千萬元收入變成薪資,則報稅時只能扣十萬四千元,需課稅的所得變成九八九.六萬元,比用執行業務收入方式申報的所得多出四三九萬元。

林志玲被補稅的原因,和上述情況類似,財政部依林志玲與凱渥間的經紀合約,認定她是凱渥員工,把她從民國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從凱渥領到的報酬認定屬於薪資收入,而凱渥開立的扣繳憑單記載,林志玲的報酬為執行業務收入,林志玲亦依此金額報稅,並依法扣除費用。財政部因此對林志玲補稅六八四萬元,再加處一三五萬元罰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補稅部分判林志玲敗訴,但撤銷財政部對她的罰款。

對於法院的判決,林志玲非常不滿,因為同業很多人情況和她一樣,這個官司萬一最終敗訴,可能牽連到其他模特兒,而且據了解,已有其他模特兒開始被稅捐機關查稅。

稱自己才是合約主體
委託凱渥作經紀,被指受雇

整個課稅案件令她最不服氣的地方是,財政部僅憑一些合約的形式,就認定她是凱渥員工,而忽略了在模特兒行業中,她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責任。

況且,她認為有一件事,最能凸顯她和凱渥之間不是員工和雇主的關係,亦即二○○五年,她在中國大連從馬上摔下來嚴重受傷,「這段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而且醫療保險也是我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那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但事實上並沒有。這段期間若我先前簽的合約要履行,凱渥必須找別的模特兒代為執行,我還要支付這筆費用呢!」她說。

林志玲被補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竟然是簽訂合約的方式錯了。

林志玲委託凱渥作經紀,凱渥出面與客戶簽約時,是以凱渥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約,再向對方說明會把合約內容告訴林志玲,付款時,客戶也是先付款給凱渥,凱渥再支付報酬給林志玲。財政部認為在這種流程中,林志玲必須聽從凱渥的安排,故認定她是員工。

法院判決並指出,如果真像林志玲所講,凱渥只是她的代理經紀公司,則凱渥對外簽約時,應該表明僅是代林志玲簽約,或是由林志玲親自與客戶簽約,則所領的報酬才能算執行業務收入,而不是薪資。

有會計師認為,法院及稅捐機關這種認定方式,過於拘泥在表演合約的形式,忽略了這種表演合約中,藝人或模特兒才是最終負責的人,因為當發生合約無法履行時,通常是藝人或模特兒要負賠償責任,所以,在課稅時,必須考慮到合約的經濟實質才對,否則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原則。

由於政府機關對於藝人及模特兒的職業運作看法歧異相當大,為了說明原委,林志玲接受本刊專訪。專訪時,林志玲一開始就有備而來,侃侃而談近十分鐘的課稅規定與她的個案,顯然對這場官司已投入許多時間了解,十分熟悉法令。林志玲說,她原來想息事寧人,然而為了爭取公平,她決定上訴捍衛自己的權益,也為其他同業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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