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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納稅人完成納稅義務,現行稅法中,遺產及贈與稅可提供納稅人「實物抵繳」的繳稅權宜機制。無法以現金繳稅的納稅人,可將其受贈或繼承的財產,拿來做抵稅之用。 申請適用遺產或贈與稅實物抵繳稅款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即應納稅額需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分18期繳納,但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無法以現金繳稅者,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易於變價或保管的財產,均可按其價值等額全數抵稅。 申請抵繳稅款的財產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例如債權等,其得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不易變價或保管的財產,只能按其所占遺產總額比率抵稅。 【2009/09/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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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22 Tue 2009 11:21
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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