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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士納教授(Richard Posner, 1939-)大學時主修英文,而後就讀哈佛法學院,表現優異,是《哈佛法學論叢》的主編。畢業後到史丹佛大學任教,因緣際會接觸經濟學,對經濟分析驚豔,就轉往芝加哥大學邊教邊學;他認識了貝克(G. Becker)和史蒂格勒(G. Stigler)等諾貝爾獎級經濟學家。天資加上努力過人,他很快的就掌握經濟分析的精髓,而後回過頭來,重新檢驗他所熟悉、有高貴悠久傳統的法學。


蒲氏論作不輟,公認是「法律經濟學」的開山祖師之一。30年前出版《正義的經濟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現在讀來還是發人深省。書裡有好些篇幅,是探討原始部落的律法。人類學家所蒐集的材料成了他揮灑自如、點石成金的題材。
原始社會聚集而居,以茅草建築為舍,不只是雞犬之聲相聞,人際之間幾乎沒有隱私。因此,即使是在自己的屋裡談話,遣詞用字都很婉轉;否則,一旦言辭傷人,立刻有人聞聲而至,劍及履及─在別人背後說長道短,以之為樂,是人們住了土塊水泥建築之後的事!原始社會裡當然也有燒殺擄掠,也有雞鳴狗盜之徒。
然而,幾乎毫無例外,一旦有事故發生,不問動機,不問是否為意外,當事人要負完全責任(strict liability)。


一人犯錯恐罪及親族
原因很簡單,原始社會裡資源匱乏,沒有專職的法官律師;操作律法,愈簡潔迅速愈好。而且一人犯錯,親屬族人往往要負連帶責任。罪及妻孥的作法,有幾點明顯的好處:當事人無力賠償時,有救濟的管道;連帶責任使彼此牽連,可發揮糾舉監督作用;人多勢眾可增加遏止和嚇阻力量。
因此,原始社會裡律法的內容和操作,可以由成本的角度一以貫之。而罪與罰的體現,則是以報應(retribution)為核心;一個人犯了過錯,就要承擔對應的果報。報應能具體實現,不僅能維持物質人員正常運作,而且有助於支撐人們腦海裡的世界觀。
隨著時代巨輪的轉動,原始社會逐漸進展為農業社會、工商業社會、乃至於現代的資訊社會。報應的觀念,依然影響律法中的罪與罰。
然而,因為支撐的條件不同,報應的內涵已有明顯的變化。一方面,原始社會沒有政府組織,部落的居民自己操作司法;現代社會有政府組織,有專業的執法人員。許多責任已由個人的身上,移轉到公部門;連帶責任的觀念,早已被揚棄不用。
另一方面,原始社會罪與罰的連結和實現,明快簡潔而直接對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而不是以眼還牙!現代社會,卻可能過與不足─逮住犯過者的機率小於一,所以罰懲可能會超過罪愆;有條件鼓勵改過自新,所以也可能耗費資源教化犯錯者。
蒲氏對原始社會律法的闡釋,有很多啟示。首先,無論在原始或現代社會,律法都是人們共同生活不可缺的一部分。原始社會結構相對簡單,更容易看出律法的工具性、以及工具和環境條件環環相扣的特質。而且,既然律法有工具的特質,剛好可以利用成本╱效益的觀念加以分析。
其次,由原始社會到現代社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律法的形式內涵、以及人們操作律法的思維觀念,都經歷了演化的過程(an evolutionary process)。既然如此,對於律法的變與不變,就可以心平氣和、由旁觀者的角度斟酌分析。對於律法的執著,最好是一種相對的堅持。
蒲氏的學說精華,可以一言以蔽之:「對於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代價!」(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至於代價的內容如何,當然是古今中外每個社會所面對的考驗!


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系及研究所教授、鹿港顧問

2010年03月17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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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開講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07年08月30日
語言:繁體中文 ISBN:9789571347257
裝訂: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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