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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在其「魯迅小說論文集」選定清末四大譴責小說,包括:「官場現形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老殘遊記」、「孽海花」,其中較不為人熟悉的「孽海花」,以金雯青和傅彩雲(賽金花)的愛情婚姻為主軸,勾勒出同治初年到甲午戰爭(即自強運動)期間,清廷上層社會的生活。該書作者為曾樸,曾樸死後,其友張燕谷寫「續孽海花」使全書成六十回。「續孽海花」第32回有一段:「…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反把那種樹的人殺了,還有甚麼公理呢!…」應是成語「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出處。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意思,一般人都耳熟能詳,舉凡不必自己勞苦,就能享受前人辛苦耕耘成果者蓋皆屬之。許多企業家第二代享受父執輩辛苦打下的江山,日進斗金;許多大地主靠著政府的各項建設,坐享其成,都是實例。然而也有許多業者,認為自己非但沒有得到「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福蔭,反倒屢遭不平等待遇,因而覺得不平,甚至有「前人惹禍,後人遭殃」之嘆。

     根據媒體報導,在金融圈裡,由於最近兩個月內,有九家業者因著一、兩年前的違法案件,收到12張裁罰書,裁罰金額合計2,270萬元,因而認為金管會「監理執法過當」、「惡意刁難」等;為此,金管會在日昨以新聞稿解釋,說明相關裁罰都是依法行政;然而,業者們看了新聞稿,恐怕仍難以釋懷。

     平情而論,業者的抱怨,的確說對了一半:金管會的裁罰事由大多是一、兩年前的舊案。以致有些媒體說金管會的檢查權莫非睡著了,才會拿陳年舊案裁罰業者;或說某業者因為嗆聲「小小金管會,未免管太多」,以致被金管會「挾怨報復」。上述說法應該是不瞭解金融檢查及行政裁罰流程所生的誤解。然而,金管會所作相關回應可以更周詳、完整及更「庶民化」,而不宜僅以「依法行政」的制式說法回應,以致各說各話,沒有交集。

     事實上,按照目前制度,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執行一般檢查,係分級採取不同的檢查週期,財務、業務較佳者享有檢查週期較長的優遇,目前檢查週期最長是兩年。換言之,如果有某個原本財務、業務良好的業者在當次檢查結束後,內部發生弊案,金管會在兩年後才有機會發現,等到檢查結束,整理檢查報告後,再將檢查結果與裁罰建議移送給相關業務局(銀行局、保險局或證期局),相關業務局研酌案情,做成裁罰;若屬重大裁罰案件,還需要提報至金管會的委員會議作最後的裁罰決定。因此,行政裁處的時間落差,最長可能達兩年多,惹禍的經營團隊恐怕都已經離職,因而現今的團隊接獲裁罰處分時,難免覺得「前人惹禍、後人遭殃」。制度上的美意,卻出現執行後的缺憾,這大概是金管會始料不及之處。

     此外,銀行法、保險法的監理法制,是以機構為監理對象,由於銀行、保險公司等業者享有特許權利,得以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存款、保費),為保護一般社會大眾,不但對銀行、保險公司在財務、業務上採高度監理,對機構違法的罰鍰也相對較高。至於證券交易法的監理法制,則以維持市場公平與資訊透明為主要目的,因此監理對象主要針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個人。行政罰鍰金額雖然相對較低,但對違法者經常祭以停止職務,甚至解除職務之裁罰,使其在一定期間內無法繼續擾亂市場秩序。一般業者不知其間差異,認為金管會在裁罰上有「大小眼」的不公平待遇,這也是雙方可以進一步溝通之處。

     許多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由於不清楚前述狀況,因而認為金管會對其所經營之機構,或對其個人有針對性的偏見。其實這些負責人應該仔細瞭解裁罰事由,如果惹禍者是自己任用的團隊,就應該好好督導讓他臉上無光的闖禍者;如果是前人任命的團隊,就只好自嘆生不逢辰,以致「前人惹禍、後人遭殃」。

     對這種「前人惹禍、後人遭殃」感慨最深的,應是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他在兩年前就任第一金控董事長的當天,就收到金管會的裁罰書;在擔任金控董事長的期間,一邊忙著整頓金控,一邊持續接收金管會的行政裁罰書;罰鍰最高的一張高達500萬元,是當時的「天價」。他自己有此切身之痛,應該更能體會業者收到裁罰書的感受。

     據報導,陳主委也主張裁罰之目的在於矯正,若業者主動發現缺失,並迅速落實改善,則應該從輕裁罰。此外,他也公開強調金管會與業者間是「夥伴關係」。這種「夥伴關係」的落實,似可從陳主委在8月25日與銀行業者的直接溝通與餐敘見其端倪。

     有些人好命,「前人種樹,後人乘涼」;有些人歹命,「前人惹禍,後人招殃」,夫復何言?不過,金管會作為執法機關,確應做好與業界的溝通,化解不必要的民怨。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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