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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越來越多人認為,公司的經理人們和工會的幹部們,在照顧他們的股東們或他們的會員們的利益外,還須顧及他們的「社會責任」。這顯然是根本誤解了自由經濟的特性與本質。企業須負的一個而且是唯一的一個社會責任是,利用它的資源,從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潤的活動。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句話得以風靡全球,無疑歸功於有「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美譽的本書作者傅利曼。這本早在一九六二年出版的書,是傅利曼根據其在一九五六年的一系列演說內容結集而成,將各個社會中都常見的十二個重要問題,以淺顯之文字、流利的文筆提出精闢的分析。

企業與勞方的社會責任

近來有越來越多人認為,公司的經理人們和工會的幹部們,在照顧他們的股東們或他們的會員們的利益外,還須顧及他們的「社會責任」。這顯然是根本誤解了自由經濟的特性與本質。在這樣的經濟裡,企業須負的一個而且是唯一的一個社會責任是,利用它的資源,從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潤的活動,只要它遵守遊戲規則,亦即,從事公開與自由的競爭,絕不涉及矇騙或詐欺。同樣的,工會幹部們的「社會責任」是照顧他們的工會會員們的利益。而我們其他人的社會責任則是建立一個法律架構,讓每個人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時,再次引用亞當.史密斯的話來說,「宛如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增進了一個在其意圖之外的目的。而且,社會也不會因為這個目的不在他意圖之內而一定更糟。經由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會比他真想增進社會利益時更有效地增進社會利益。我從來沒聽說過,有哪些裝模作樣要為公眾利益而經營貿易的人完成多少好事。」

很少有什麼輿論風潮,像公司的經理人們接受,除了為他們的股東賺盡可能多的利潤外,他們還有其他社會責任,這樣徹底破壞我們這個自由社會的真正基礎。這是一個徹底顛覆自由的邪說。如果除了為股東們賺取最大利潤外,公司經營者們還有其他社會責任,那他們是怎麼知道這社會責任是什麼的?私人團體自己推舉的一些人能決定社會利益是什麼嗎?他們能決定他們自己或他們的股東們按理應該承受多大的負擔以服務於那個社會利益嗎?這些公共的徵稅、支出、與控制的職能,由一些湊巧在此刻管理某些特定企業的人士來行使,而這些人又是由純粹私人的團體選出來擔任那些企業管理職務的,是可以容忍的嗎?如果企業經理人是公共行政人員而不是他們的股東所聘僱的職員,那麼在一個民主社會裡,他們將遲早會是經由公共的選舉和任命辦法選出來的。

而早在這選任方式到來之前,他們的決策權將已經被剝奪很久了。一個極具戲劇性的例子是,由於甘乃迪總統公開表示憤怒以及威脅採取各種層面的報復手段,從提起反托拉斯訴訟到檢查鋼鐵公司經理人的個人報稅資料等等不一而足,終於迫使美國鋼鐵公司於一九六二年四月取消一次鋼鐵價格的上漲計畫。這是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插曲,因為它公開展現集中於華府的龐大權力。我們當時全都一下子恍然大悟,一個警察國家所需的種種權力有多少已經備妥在華府了。這插曲也很好地例證我在這裡的論點。如果鋼鐵價格,真如社會責任一說宣稱的,是一項公共決策,那麼它就不可能被允許由私人來決定。

這個例子說明了該邪說近來最突出的那一面,亦即,該邪說認為,維持低價格與低工資以避免物價上漲,是企業與勞方的所謂社會責任。假設在某一時候物價面臨上漲的壓力─這基本上當然是反映貨幣存量增加,再假設這時每一位企業經理人與勞方領袖都接受此一所謂社會責任,並且成功地阻止任何價格與工資上漲,所以這時有自願的價格與工資管制,沒有公開的通貨膨脹。接著會有什麼後果呢?答案顯然是產品短缺,勞動力短缺,灰市,黑市。如果價格不被允許來分配產品與勞工,那就必須用其他某種方法來分配。這替代市場價格來分配產品與勞工的,可能是私人的方法嗎?也許一時間在某個狹小又無足輕重的範圍內是可能的。但是,如果牽涉到的產品種類很多而且很重要,那必定會有壓力,而且很可能是不可抗拒的壓力,要求有政府執行的產品分配,有政府制定的工資政策,以及有政府制定的勞動力配發計畫。

價格管制,不管是法定的或是自願的,如果被有效執行,終將導致自由企業體系的滅亡,導致它被某種中央管制體系取代。而這對阻止通貨膨脹,甚至不可能有效。歷史提供充分的證據顯示,決定平均物價與工資水準的,是經濟體系裡的貨幣數量,不是生意人或工人的貪婪。一些政府之所以要求企業與勞方自我克制,無非是因為它們沒能管理好它們自己的事務─這包括控制好貨幣數量,以及因為推諉卸責的人類自然傾向。

在社會責任方面,有一個課題讓我覺得有義務觸及,因為它影響到我自己的切身利益,那就是,有人向來主張企業應該捐款支持慈善事業,特別應該支持大學。在自由社會裡,公司的這種捐贈是公司資金的一種不當使用。

公司是那些擁有它的股東們的一個工具。如果公司捐款給慈善事業或大學,它便阻止了個別的股東自己決定他自己該如何應用他自己的資金。當然,假如有公司所得稅和慈善捐款扣抵所得稅的規定,股東們也許會希望公司代表他們捐款給慈善團體,因為這樣可以讓他們實質上捐贈得更多。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取消公司所得稅。但是,只要公司所得稅還沒取消,也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允許公司對慈善事業和教育機構的捐贈自公司應稅所得中扣除。這種捐贈應該由人們個別來做,因為在我們社會裡,他們才是財產的最終所有者。

有些人高舉自由企業精神的大旗,主張擴大公司的這種捐贈可以抵稅的範圍;他們基本上是在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時常聽到的一個對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抱怨是,它隱含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亦即,抱怨公司已經變成一個自行其是的社會單位,由不負責任的經理人們把持,不為他們的股東們的利益服務。這是不實的指控。但是,目前政策移動的方向,亦即,移向允許公司捐款給慈善事業以及容許這種捐款扣抵公司所得稅,的確是朝向真正分離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以及朝向破壞我們社會的基本性質的一個步驟。它是背離個人主義社會而邁向集團主義國家的一個步驟。

 

(本文轉載自密爾頓.傅利曼之書《資本主義與自由》,中文譯本由博雅書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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